经济导报:“零佣金”网拍暗藏司法风险
2019-4-7 15:58:19
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和鄞州区法院与淘宝网在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的全国首次“零佣金”司法网络拍卖已经“落槌”,但关于这场拍卖的争议却没有停止。
虽然“供货方”浙江省高院对此次拍卖很满意,淘宝网似乎也运作得万无一失,然而却触动了拍卖行业的神经。很多拍卖行认为淘宝网没有拍卖资质,涉嫌违规。
16日,经济导报记者分别采访了北仑区法院办公室负责接待新闻记者的黄宇和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项目负责人施华,就拍卖的主体、流程等进行深入了解,并就此种拍卖模式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拍卖研究中心主任刘双舟教授。
初衷为实现“零佣金”
“我们把司法拍卖标的物放在淘宝上拍卖,可以实现零佣金,一分钱都没有花当事人的。”黄宇向导报记者表示。
黄宇介绍,以往司法拍卖都是法院交给拍卖行来做,拍卖行收取佣金,这笔费用并不低。虽然拍卖行作为商业机构付出了劳动,获得报酬无可厚非,但是这笔佣金往往要从当事人的收益中扣除。
据她介绍,进行网上司法拍卖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被处置财产的价格最大化,进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以期真正实现“零佣金”。
在浙江省高院看来,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且价格最大化,具有扩大竞拍范围,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中间环节等多个优点。
据了解,目前浙江已确定19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浙江省高院将根据先行试点的情况,逐步扩大试点法院范围。
淘宝网超范围经营?
“淘宝网在此次司法拍卖中只是扮演了第三方的角色,提供在线司法竞拍的技术支持,没有从中获得任何佣金和费用。”面对质疑,施华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如此回应。
“司法拍卖涉及淘宝网、法院、消费者三方,淘宝网绝不会向消费者收费,肯定不会的。”施华强调。
他表示,在建立平台上,法院比较积极,淘宝网认为这对法院和消费者都有好处,消费者可以接触到原来接触不到的商品,所以开发了这一平台。
“其实这和法院在淘宝网上开店铺卖东西有些类似,”施华说,“淘宝网只是技术支持,没有收取佣金,因而不是拍卖主体,所以也就不存在违规问题。”
刘双舟则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不收取佣金并不等于不获取利益。”刘双舟认为,网站获利形式并不表现为直接的服务费或佣金,而是间接的利益,如增加用户浏览量、提升受关注度,就好比做了一次免费广告。因此其拍卖活动属于经营性拍卖活动,“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司法拍卖显然是违法的。”
“淘宝网目前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拍卖,其开展拍卖活动属于超范围经营,开展司法拍卖就更无法律依据了。”刘双舟说。
拍卖主体缺位
一场特殊的司法拍卖,涉及淘宝网、法院、消费者三方,如果说淘宝网并不是拍卖主体,那这场拍卖的主体究竟是谁?
对此,黄宇表示,该问题将由浙江省高院做统一回复,基层法院不方便回应。
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并不能成为司法拍卖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1998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第40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之后,最高法先后出台有关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都坚持了“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的原则。
“浙江基层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展的网上司法拍卖,显然与此相悖。”刘双舟说。
在刘双舟看来,这次拍卖中“卖方”是缺位的,根本没有与买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卖方”,因此拍卖成交后买方的瑕疵担保权将会落空。如果发现标的瑕疵,买方既不能诉淘宝网,也不能将法院作为被告起诉,将处于告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现场与网络同步或最佳
黄宇接受采访时一直强调,这只是在现有拍卖方式的基础上做一个新的尝试。“之前我们做了大量工作,标的物的筛选也很慎重,并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
据介绍,北仑区法院之所以选择拍卖涉诉车辆,主要是考虑标的额比较小,产权结构简单。“虽然网络拍卖的方式比较好,但是有些标的物也不一定适合搬到淘宝上,比如房产、土地。”黄宇说。
刘双舟认为,互联网技术应用于拍卖中是值得鼓励的,但是抛开传统现场竞价和由拍卖企业组织的拍卖模式,单纯采用网络方式开展司法拍卖却不值得提倡。
在他看来,除了合法性方面受质疑外,其局限性也非常明显采用纯网络方式将使一部分人因技术原因被排除在外,这无疑将影响司法拍卖的效率。
同时,就国际拍卖现状来看,网络技术始终是拍卖的一种辅助手段,“网络拍卖还存在技术障碍,如黑客攻击问题。”刘双舟表示,网络拍卖规避了传统拍卖的所有监督和监管,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恶意串通更加隐蔽,更难防范。
刘双舟认为,最佳的司法拍卖模式是传统拍卖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同步直播式拍卖模式,即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组织实施拍卖活动,同时辅之于网络拍卖。这一模式可以使两种拍卖模式取长补短,既可以兼顾到各方利益,又有利于提高拍卖效率,应当是我国未来司法拍卖的主流模式。
|